應繼份計算機(民法 §1138–§1145)
填入各順序繼承人狀態,右側即時顯示適用順序與每人應繼份。可選填總額(遺產稅或遺產金額)以分算到元。
配偶不問順序,當然參與繼承(民法§1144)
有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時,僅由該順序繼承,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均不繼承(民法§1138、§1141)
僅於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,由生存之父母繼承(民法§1138 第二目)
僅於無第一、二順序繼承人時,由生存之兄弟姊妹繼承(民法§1138 第三目)
僅於無第一、二、三順序繼承人時,由生存之祖父母繼承(民法§1138 第四目)
填入遺產稅核定總額或遺產總額,按應繼份分算到元
法定繼承人順序(民法§1138)
同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(民法§1141);配偶應繼份依§1144
金額分算:先按精確分數計算,再依「最大餘數法」取整到元,使各人合計恰為總額。
法務部民事局公布的現行條文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
前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優先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其應繼份。
同順序之繼承人,按其人數平均繼承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配偶有互相繼承之權利。其應繼份依左列各款定之:一、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與該繼承人同額。二、與同條第二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二分之一。三、與同條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二。四、無同條第一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全部。
有一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: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寬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
實務上常見問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