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CHEIN CHEN UNITED CPA OFFICE

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
應繼份計算機(民法 §1138–§1145)

填入各順序繼承人狀態,右側即時顯示適用順序與每人應繼份。可選填總額(遺產稅或遺產金額)以分算到元。

快速案例:
①

生存配偶

配偶不問順序,當然參與繼承(民法§1144)

被繼承人之配偶是否生存
有配偶時,其應繼份隨繼承人之順序而異:同為第一順序=同額平均;第二/三順序=遺產 1/2;第四順序=遺產 2/3;無繼承人=遺產全部
②

第一順序: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等)

有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時,僅由該順序繼承,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均不繼承(民法§1138、§1141)

婚生、非婚生(已認領)、養子女、遺腹子各計 1 人之應繼份
不計入應繼份;其卑親屬仍得代位(§1140)
本人不繼承,由其卑親屬代位(§1140)
先逝/喪權子女之「最親世代」卑親屬代位,每線計 1 人之應繼份(線內多人平均)
第一順序應繼份合計 生存子女 − 喪權 + 代位線
0 人
③

第二順序:父母

僅於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,由生存之父母繼承(民法§1138 第二目)

父親
生物父或已建立合法親子關係者
母親
生物母或已建立合法親子關係者
④

第三順序:兄弟姊妹

僅於無第一、二順序繼承人時,由生存之兄弟姊妹繼承(民法§1138 第三目)

含同父同母、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(與被繼承人有合法親子關係者)
⑤

第四順序:祖父母

僅於無第一、二、三順序繼承人時,由生存之祖父母繼承(民法§1138 第四目)

祖父
祖母
外祖父
外祖母
⑥

金額分算(選填)

填入遺產稅核定總額或遺產總額,按應繼份分算到元

留空或填 0 時,右側僅顯示應繼份分數
元
◎

適用順序

法定繼承人順序(民法§1138)

◎

應繼份與分算

同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(民法§1141);配偶應繼份依§1144

◎

法條依據(現行民法)

法務部民事局公布的現行條文

§1138 繼承人之順序▼
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

§1139 第一順序之親等近者優先▼

前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優先。

§1140 代位繼承▼

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其應繼份。

§1141 同順序平均繼承▼

同順序之繼承人,按其人數平均繼承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§1144 配偶之應繼份▼

配偶有互相繼承之權利。其應繼份依左列各款定之:一、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與該繼承人同額。二、與同條第二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二分之一。三、與同條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二。四、無同條第一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全部。

§1145 喪失繼承權事由▼

有一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: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寬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

⚠
2026-08-17(民國115年8月17日)民法修正公布:僅修正第 1223 條(特留分: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其餘款項重新編號),於公布後六個月(2027-02-17/民國116-02-17)生效。應繼份之計算(第 1138 條至第 1145 條)不受影響,本工具修正前後計算方式相同。
◎

注意事項

實務上常見問題

🔁
代位:第一順序繼承人先逝或喪權者,由其「最親世代」卑親屬代位;同一線有多名代位人(如 2 位孫子)時,該線之應繼份由線內平均。本工具以「線」為單位計算。
👪
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為第一順序(85 年修法後旧§1142 已刪除);繼父母未建立合法親子關係者不繼承。
⚠
同親等優先:有子女在世時,孫子女不得與之同為繼承(僅能就早逝之子女代位),§1139。
📄
兄弟姊妹(第三順序)先逝或喪權者不代位——代位僅適用於第一順序(§1140)。
⚠
無任何順序繼承人、亦無生存配偶時:遺產無人繼承,實務上由遺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貤任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。
📝
本工具不考量遺囑、遺贈、特留分之影響;應繼份為「無遺囑」時之法定計算基準。有遺囑時,遺產分配仍以遺囑內容為準(惟不得侵害特留分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