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0 自 110/7/1 施行:①「2 年內」稅率由 35% 加重至 45%;②「2~5 年」由 20% 加重至 35%;③預售屋(紅單)及其坐落基地納入課徵;④特定股權交易(持股過半且公司 50% 資產為國內房地)視同房地交易;⑤土地漲價總數額改自取得日起算,避免雙重扣除。10 年以上仍 15%,長期持有者不受影響。
不算。法院(如臺北高行 113 年度地訴字第 255 號、高雄高行 114 年度高上字第 6 號)已明確:必須有「實際居住事實」。國稅局會比對水電瓦斯用量、社區監視紀錄、鄰里訪查。2024 年起查核更嚴格,建議保留 6 年內每月水電帳單。持有期間只要「曾出租」(含短租 Airbnb)或登記為公司營業場所,即喪失 400 萬免稅+10% 資格。
不能。法條是「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」——全家 6 年共用 1 個配額,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也算。離婚不會重置。換屋族建議:先賣獲利較高那間用優惠;若兩間都短期內賣,第二間若獲利不超過 15 萬(20% 換算)影響不大,超過則建議錯開 6 年。
依 §14-4 得併計被繼承人原始持有期間,財政部 2026/2/12 說明「連續繼承」(祖父→父親→你)各代皆可合併,併計後仍套一般級距:2 年內 45%、2~5 年 35%、5~10 年 20%、10 年以上 15%(10% 僅在符合自用 400 萬免稅+10% 時適用)。例:父親 2016 年買、2022 年過世,你 2025 年賣 → 合併 9 年 → 20%。若你與被繼承人合計設籍實際居住滿 6 年,可套用 400 萬免稅+10%。成本以繼承時公告現值+房屋評現值為準(可依物價指數調高)。2026/4/21:自地自建、合建分屋、都更、危老重建房屋,房屋持有期間得改併計被繼承人「土地」取得日。
成本以「受贈時公告現值」為準(可依物價指數調整),持有期間原則自受贈日起算。2026 作業要點明文的併計情形為配偶贈與之自住房地且受贈人繼續自用,得併計贈與人持有期間;直系親屬(父母子女)贈與未明文,適用前請先向國稅局確認。因公告現值通常僅市價 5~7 折,帳面獲利偏高、稅負較重,受贈前建議先試算。
依《所得稅法》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,列 7 類:①調職、非自願離職;②重病、意外、災害(6 個月以上不能工作或居住);③家中有未滿 3 歲子女且經濟困難;④遭他人越界建屋;⑤共有物分割;⑥依法被強制執行;⑦其他(國稅局核定)。僅對持有未滿 5 年(45%/35%)者有降稅效果,申報時須附公司證明、診斷書等佐證。
要。2.0 已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納入,持有期間以「買賣契約簽訂日」起算(不是建竣日)。另注意:出售預售屋後再購入成屋,不適用重購退稅(財政部函釋)。
課稅所得為負(虧損)或 0 元,仍須在移轉登記日起 30 日內申報。逾期未申報處 3,000~30,000 元罰鍰;有應補稅額未申報另處漏稅額 3 倍以下罰鍰;以詐術逃漏者可能涉刑。申報採「分離課稅」,不能併入隔年 5 月綜所稅。
截至 2026 年中,房地合一 2.0 的稅率與自住優惠架構不變(45/35/20/15、10%+400 萬;非居住個人 45/35)。較重要變化:①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》115/4/21 修正發布:自地自建、合建分屋、都更、危老重建房屋之繼承案,房屋持有期間得改併計被繼承人「土地」取得日;②國稅局自 2024 年底起加強「實質居住」查核,多份行政法院判決確認僅遷戶籍不認自住。本工具已依最新要點與判決整理。
①非居住個人(境內無住所或當年居住未滿 183 天):2 年內 45%、2 年以上 35%,無 20%/15% 級距;自住 10%+400 萬免稅與非自願 20% 對非居住者是否適用,要點未明文,請向國稅局書面確認。②前 3 年損失:交易日前 3 年內房地交易損失,得自本次課稅所得扣除(以本次課稅所得為限),保留前 3 年申報紀錄。③物價指數調整:繼承、受贈之成本(公告現值+評現值)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(出售年÷取得年)調高,成本↑→課稅所得↓,對納稅人較有利。